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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东方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东方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9〕1496号)


云南东方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

  你校提高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事宜,省教育厅已提出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校2004年建设的七层楼(一、二幢)6人间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生每学年最高5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你校根据学生宿舍设施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况,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核定的住宿费中已包括学生宿舍用水用电费用,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学生宿舍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你校收取的住宿费应用于改善学生宿舍设施和条件,保证学生宿舍及宿舍区整洁、卫生、安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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