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殡葬服务收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收费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减轻丧属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和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
二、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市场竞争条件,殡葬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其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控制。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事项,包括运尸(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以及遗体冷藏、瞻仰遗体等服务。火化费、运尸费(遗体接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州市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前提下核定本州市执行的收费标准,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遗体存放、骨灰寄存、遗体瞻仰和悼念服务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费用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提供遗体接运服务,收敛遗体在三楼及以上的,可收取楼层搬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梯运送的不得收取楼层搬运费。
(二)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外,应丧属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事项,包括遗体整容化妆、遗体理发、殡仪乐队和遗体清洗、脱衣、穿衣等非基本殡葬服务。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成本费用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自主定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