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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对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寿服、黑纱等丧葬用品实行进销差率控制,进销差率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在不突破规定的进销差率前提下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顺价作价销售,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自制纸花圈或鲜花花圈的销售价格,按照成本费用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自主定价,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殡葬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明确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可以收取公墓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州、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成本费用加法定税金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规定,凡由公墓管理单位按统一标准建设墓基墓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本着鼓励农村村民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或遗体和不盈利的原则,由县、市、区价格主管理部门根据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在充分考虑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费收费标准意见,经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发文执行。凡未按统一标准建设墓基墓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管理单位不得强行向丧属提供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除火化费、运尸费外的其他基本殡葬服务和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开展非基本殡葬服务前,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清晰注明自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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