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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丰城剑邑大桥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批复

江西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丰城剑邑大桥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9]145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关于恳请审批丰城剑邑大桥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请示》(宜府发[2009]74号)文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丰城剑邑大桥收费经营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0]22号),经研究,同意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丰城剑邑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大桥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及省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核准认可的车辆外,均应收取大桥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12元/车、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至9吨的车辆,6元/吨次;

  3、10吨以上(含10吨)至20吨的车辆,其中9吨部分按6元/吨次计收,以上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

  4、20吨以上的车辆按20吨计收;

  5、摩托车、三轮农用车次3元;对非法改装和装载的三轮农用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吨的,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

  6、实行计重收费的,按江西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6]39号)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年限

  丰城剑邑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年限暂定20年,收费起止日为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巳执行年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本文下发后,请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时到宜春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大桥建成验收后方可收费。使用省税务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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