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领域。主要支持跨省高速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及路网完善、内河航运项目建设。
3、能源领域。继续支持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等项目。
4、城建与环保领域。主要安排大中型城市交通(城市道路、城市交通指挥系统、道路噪声防护等)、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以及小城镇发展示范项目(县级市、县城、重点镇道路、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照明)等建设项目。
(三)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领域和投向:
欧投行从2008年开始向我国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框架贷款。主要投向为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及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领域。重点用于风力发电、中小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利用、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电力及工业企业节能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植树造林等方面项目。
(四)国际农发基金贷款领域和投向:强调增加粮食生产和消除贫困这两个基本目标。增加粮食生产方面,主要是扩大和改进灌溉设施,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和土壤管理;新垦荒地,移民定居,兴修水利工程。在消除贫困方面,主要强调贷款项目要直接有利于经济条件差、贫困的小农和无地农民。
(五)外国政府贷款领域和投向(各类政府贷款具有差异,以具体贷款信息为准):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面,具体为:农林业、交通、航空、基础设施、新能源、核能、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高科技领域可持续发展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生产安全和研发、消防、采矿、医疗卫生(市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制药、教育、环境保护、广电采编设备、电信、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项目。
五、贷款工作程序
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参照以上贷款领域确定有偿还能力、有实施基础、有创新意义、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行文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将项目列入国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时,省财政厅行文上报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引进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项目需取得卫生部门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文件。待“规划”和“清单”下达后,立即开展项目审批或核准、资金申请报告等国内工作程序和项目选定、准备、评估、贷款协议谈判、执行等对外工作程序,国内工作程序和对外工作程序交叉进行。完成整个程序一般需1年时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