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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饮用水源保护(10分):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不得分。

  6.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10分,其他流域20分)

  (1)公布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方案(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并予以公布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在80%以下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建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敖江流域4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城乡生活污染治理(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8.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20分,其他流域10分)

  (1)园区和重点行业污水处理(敖江流域4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2分);制浆造纸、制药、石材加工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3分(敖江流域扣1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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