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办单位:省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
4.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妇联、残联、老龄办
5.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通信管理局、民政厅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卫生厅、文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省里继续支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2010年至2012年新建300所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
2.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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