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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资源的共享和统一调度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对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和运输工具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运用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保险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港澳地区及兄弟省(区、市)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和标准制订工作,力争在2015年之前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将安全生产应急普法列入各级政府普法计划,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普法、执法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立足保障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或依托相关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门类比较齐全,救援能力涵盖消防、矿山、危化品、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交通、地铁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电力、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领域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对于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在资金和装备上给予一定支持。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可与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救援服务费。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社会救援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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