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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
(皖政办〔2009〕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全省各市、县(含县级市、贵池区、黄山区,下同)和省属高校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

  各市、县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对每一所中小学实施“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分工,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在具体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核编工作,同时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发展等增编因素,保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增加编制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次核编,逐年到位,合理配置编制资源。要通过逐校核编,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深入推进配套改革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实现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优化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要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对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超编的市、县,要通过培训、转岗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中小学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相对应。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综合约束机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核编与日常教学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各地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工作完成后,市、县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10月底前将总结(一式4份)报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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