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已经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21日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管理,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要求的技术进步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探索有效途径,创新企业技术进步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