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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及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八条 企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同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开发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建立国家或者省技术中心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技术要素以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和技能型职工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鼓励企业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
  企业应当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制度,确定评价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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