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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载体,聚集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时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项目的目录,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技术、产品、工艺,支持企业实施重点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技术信息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重大产业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支持企业起草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创制企业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在国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技术进步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增长的幅度,逐步增加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技术进步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支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支持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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