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学生、儿童、城乡老年居民(60周岁以上)和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特困救助家庭人员及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到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
3.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出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的办法、扩大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覆盖范围,使城镇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达到75% 、城乡居民平均报销比例达到55%。
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对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按医疗机构级别、缴费档次分别报销30%、35%、40%。
4.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办法,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5.进一步改革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院预付标准。缩短医保结算周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付制改革,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等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刷卡结算。
6.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特困救助家庭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医药费一站式报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订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实施方案,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基本药物报销机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8.进一步落实我市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建立统一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平台,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建立生产、供应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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