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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1.企业名称预登记,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且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
  (二)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
  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向市商务委进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备齐有关证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备案登记,领取备案登记证书。
  2.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对申请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四)报检单位备案。对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企业,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贸易开展中
  (五)电子申报率: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申报的比率,由电子申报数与总申报数的比例表示。
  (六)海关报关单企业规范申报率:指规范申报的报关单占报关单总量的比率,反映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的单证质量。
  (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率:指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进出口税费的比率。
  (八)海关证明联签发。对于已正常结关的报关单,海关自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工作。
  (九)检验检疫业务
  1.报检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检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检验检疫。是指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的过程。一般情况下,现场查验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抽/采样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处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在1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检验检疫部门在1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单证的签发工作。
  (十)许可证业务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部分商品涉及许可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办理进出口通关、通检手续时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许可证才能办理放行手续。目前,许可证主要涉及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纺织品产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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