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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级以上财政对市属高校的大学生参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四、医保待遇与基金支付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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