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工局 2008年6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市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及时联动,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协调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抓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真正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市建委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督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职责,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协调处理南京地下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报告的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