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十九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二、《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公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蛇岛、老铁山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蛇岛蝮蛇、候鸟及其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各功能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旅顺口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征求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六)第五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科研设施;
“(三)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四)擅自烧窑、冶炼、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进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
“(五)捕鸟、毁鸟巢、捕蛇、取蛇毒及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六)收购、倒卖蛇、鸟类及其他受保护的资源;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
(八)第九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执行。”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开展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