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第六十四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二十三)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分别作为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一条。第七十条作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独轮车的;
“(三)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二十四)第七十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制度的;
“(二)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二十五)第七十二条作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以营利为目的载人载货的;
“(五)机动车前后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或者张贴反光遮阳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十六)第七十三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低于最低限速行驶的;
“(二)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三)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的;
“(五)驾驶的机动车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的;
“(六)拖拉机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七)跨越中心单、双实线左转弯、掉头或者骑、轧分道线、导流带行驶的。”
(二十七)第七十四条作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试车规定的;
“(四)违反拖带挂车规定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