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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有效开展,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竞赛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分级分类
  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二级。
  市级竞赛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重庆市××”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重庆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除上述两项竞赛外,其他任何竞赛活动均不得冠以“重庆市”、“全市”等名称。区县(自治县)级竞赛,是指区县(自治县)政府举办的跨行业、多个职业(工种)的竞赛。
  二、竞赛职业(工种)及标准
  (一)竞赛应以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影响面大的职业(工种)为主,结合重庆市的支柱产业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同时注重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竞赛适当增加职业(工种)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及新工艺等相关内容。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一般每年举办一次。市级竞赛参赛工种人员不得少于60人;各区县(自治县)组织的竞赛参赛工种人员不得少于40人。
  (二)竞赛一般按照国家三级或四级职业资格标准要求命题。
  三、竞赛申办
  (一)申办组织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办竞赛。凡需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竞赛,由牵头承办单位申报。
  (二)申办条件
  1.有与竞赛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2.有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3.配备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竞赛职业(工种)要求的、具有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和裁判员,每个竞赛项目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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