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州)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省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省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财政等部门,最终经省粮食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