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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9修正)

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7] 15号文件公布 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负责结核病防治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结核病。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生儿出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三个月内补种。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应时,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第三章 病人发现和疫情报告

  第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疫情及时登记报告。负责结核病防治的机构发现结核病疫情或者接到结核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对结核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高发或暴发流行的地区和单位,应定期组织集体检查,控制疫情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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