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已经200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
为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原行政划拨的国有经营性用地,均须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二、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四、土地年租金收取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七里河分局、西固分局、安宁区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租赁工作的摸底、调查、汇总、上报及收取工作。
五、对涉及到应缴纳年租金的单位,规划、工商、地税、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检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年租金执行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2009年租金征收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