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以经营性项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年租金的计收面积。
八、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容积率(空地出租及容积率不足1的按1计算)
九、年租金征收以自行申报为主、调查催缴为辅。
(一)属于本规定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二)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申报后进行登记,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等基础上,计算土地年租金并将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征收的土地年租金,直接缴入市财政。
(四)对符合条件,不主动申报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发出催缴通知书,规定缴纳期限,到期仍不缴纳的,由各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并通知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建设手续,土地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工作中予以协助,地税部门停止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手续。其中对涉及缴纳年租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协助征收。监察部门对开展征收年租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租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当年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50%收取。
十、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县土地年租金征收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