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