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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浙江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八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九条 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和拆解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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