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书,并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根据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四章 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连锁企业应在县城及主要乡镇拥有销售网点;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6.对拥有特许加盟网点的企业,需按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