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第二十五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