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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按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五章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我省现有或预从事废旧家电拆解的企业中,择优确定1-2家作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并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九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环保等部门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进入二手市场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经营成本和新旧状况,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后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处理完毕;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

第六章 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好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人和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可选择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应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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