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当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要进行整理,经当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省商务厅要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