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并安排当地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
第五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部门应加强我省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充分发挥工商机关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指导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合理制定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
第六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