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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四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五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六十六条 拆解企业试点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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