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8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突破口和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推动全省服务贸易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务”整体品牌形象。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