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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对省内具有一定出口实绩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在境外设立的专卖店(柜)的场地租赁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1. 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开展国际业务进行的人才培训,以及在境外开展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 对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其他形式予以一定资助,具体项目由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3. 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 项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

  5. 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6. 其他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要求的市、县(市)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所在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企业和单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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