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3名以上(含3名,以中国拍卖业协会网上公布为准);
5、拍卖机构成立3年以上(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至报名参与投标当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6、2008年1月1日起至报名日止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由市公安、工商、税务、中级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出具证明)的拍卖机构。
四、遴选数量
遴选数量的确定按照上述遴选范围和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审查合格企业数的50%整数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比如有11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即遴选数量为:11×50%=5.5家,按4舍5入计为6家,其余类推)。遴选数量在“公开摇珠”前宣布。
五、经营期限及专营权使用费
本次指定拍卖机构的经营期限定为二年,具体时间由市政府行文确定。
按照《
拍卖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成功拍卖缉私罚没物品的拍卖机构将从其收取的佣金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作为获得珠海市缉私罚没物品2009--2011年度指定拍卖机构专营权的使用费。
参照《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会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拍卖专营权企业所收取佣金30%-50%交纳专营权使用费。经珠海市缉私罚没等公物拍卖专营权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次指定拍卖机构交纳专营权使用费为45%。
专营权使用费的支付以指定拍卖机构每次成功拍卖后10天内按比例上缴市财政。
六、报名要求
1、拍卖机构按照上述第二条“遴选范围”和第三条“遴选条件”要求自愿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才能参加“公开摇珠”。报名地址: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窗口(香洲红山路230号三楼)。
2、凡指定的拍卖机构,须向市财政局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万元作为信誉保证金。
3、凡指定的拍卖机构,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0号),进入市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交易,所拍卖项目须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确认,并接受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