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