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
请你中心在停止接受申请后60日内完成评估审议工作。评审结果在“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对投标组织在2家以上(含2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择优录选。对投标组织只有1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录选。如录选项目中存在部分缺陷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在公示期间,如有对评审结果质疑的,质疑人可以向你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请你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组织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书面答复质疑人。对于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的,请你中心告知质疑人其他投诉渠道,但匿名的除外。
(三)报批和批复
公示结束后,请你中心将评审结果书面报计财处,并附《上海市民政局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市民政局将在20日内给予书面批复。
如果对你中心上报的评审结果有投诉的,市民政局将按照处理投诉的规定程序做出决定。
四、关于经费的拨付
对已经批准的资助项目,请你中心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向计财处提出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资助资金一般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你中心应当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市民政局向你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包括开办费、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评估审议费、市内差旅费、会务费等,不得开支与招投标无关的费用。市民政局将对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五、关于其它规定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的项目,请你中心收回该项目的资助资金,另行招标。因受资助组织违约致使资助项目无法实施的,请你中心协助有关区县民政局进行处理。
根据市民政局批复的资助项目结果,请你中心指导区县民政局与受资助组织签订行政合同。对于经评审委员会已经同意、但有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后才能实施的项目,请区县民政局在行政合同中具体注明。
项目完成之后,受资助组织应向你中心报告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达到的社会效果。请你中心汇总后报计财处。
市民政局将对本通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