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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9]248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运作后相关收费等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2009〕127号)收悉 。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安检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有关检验收费标准

  自2009年6月31日起,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方可从事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安检机构依法对机动车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不包括尾气检测),执行每辆、次汽油车 低于92元、柴油车 低于88元,具体收费标准 由同级价格部门制定。

  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 执行省有关规定 要求 和同级价格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收费的管理要求

  按照“谁检测、谁收费”的原则, 实行社会化并具备规定资质的安检机构收取检验费和尾气检测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凡不具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苏质技监发[2008]400号或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苏价费[2007]365号文件规定资质的部门、单位,均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或尾气检测,也不得向车主或安检机构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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