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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略)
  2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略)
  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略)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略)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略)
  6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略)
  7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略)
  8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略)

  附件5:
青岛市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情况(不含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应当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需要备案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涉密时做相应处理)、编号(文号)、密级、生成日期和不予公开的理由。详见《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1)。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编号(文号)、生成日期、内容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是指除通过青岛政务网统一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备案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时间、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用途、申请渠道、办理情况等。详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附件2)。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备案情况,监督与投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详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附件3)。
  第四条 备案材料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专网(金宏网)专门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随时备案,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实行每月一报,于次月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非主动公开信息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略)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略)
  3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略)

  附件6:
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履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年初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目标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实施细则,采取网上监测、抽查暗访、工作纪实等方式进行日常监控考核;
  (三)年底前被考核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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