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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四)根据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日常监控、社会评议情况和被考核单位总结等,对被考核单位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加强对下属部门和处室的考核。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7:
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区(市)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其它政府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和区(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所设立的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送。
  第五条 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场地,设置“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10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区(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4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上报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除按规定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8:
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青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各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具体参考附件2、3)。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具体参考附件2)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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