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5号)
《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推进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