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及破产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非国家出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商议定与职工利益有关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集体协议、经济性裁员、职工奖惩办法、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等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
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