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并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六)制定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代表候选人;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
(四)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
(五)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六)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对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