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6号)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经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