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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有关享受加分待遇的通知

  加分人员名单,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和人事考试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加分。
  三、加分后确定专业测试名单
  享受加分的人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和加2.5分后的分数与同一岗位的人员一起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原则上按1:5的比例(省文化厅艺术类岗位按1:10的比例)确定专业测试人员,专业测试成绩和加2.5分后的分数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四、加分申报时限
  凡符合享受加分人员条件的应聘人员,请于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9月8日将盖章后的《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加分待遇申请表》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351-7676038  0351-7676039

  附件:《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加分待遇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享受加分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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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参加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地点

 

服务起止时间

 

报考单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服务期满

考核意见

 

县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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