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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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