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依法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采矿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影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并与我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的,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按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二、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