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的管理工作,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地质勘查活动,根据《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延续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完成地质勘查工作,需延长有效期限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探矿权延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一式三份及电子报盘文件(txt格式);
2、勘查许可证原件(一份);
3、探矿权人出具的探矿权延续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4、探矿权人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5、委托勘查协议或勘查合同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6、勘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一份);
8、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9、勘查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查投入证明(一式三份);
10、勘查阶段地质报告、下一步勘查实施方案及相关附表、附图(一式三份)。
二、探矿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名称变更、变更勘查单位、改变勘查矿种和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探矿权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一式三份及电子报盘文件(txt格式)一份;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探矿权人出具的探矿权变更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