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探矿权人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5、委托勘查协议或勘查合同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6、勘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一份);
8、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9、勘查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查投入证明(一式三份);
10、勘查阶段地质报告、下一步勘查实施方案及相关附表、附图(一式三份);
1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还需提交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需提交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改变勘查矿种的,需提交充分的地质依据及论证材料;变更勘查单位的,需原勘查单位出具无经济纠纷证明材料。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探矿权保留,逾期申请不再受理。申请探矿权保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附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一式三份)及电子报盘文件(txt格式)一份;
2、 勘查许可证原件;
3、 探矿权人出具的探矿权保留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4、 探矿权人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5、 勘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6、 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一式三份)。
7、 首次提出探矿权保留,还需提交勘查地质报告及相关附表、附图(各一份)及勘查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查投入证明(一式三份)。
四、探矿权转让管理
申请探矿权转让,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山西省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并严格限制将探矿权分割。申请探矿权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及电子报盘文件(txt格式,一份);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探矿权人出具的探矿权转让书面申请材料(一份);
4、探矿权人证明文件(一份);
5、受让人证明文件(一份);
6、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