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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排查整治期间,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进行鉴定的,省厅可以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3、非法煤矿的组织者、参与者和非法务工人员以共同违法论处,并按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4、对于同一违法煤矿(窝、点、洞)先后存在多个非法采矿者,难以鉴定前后非法事实的,违法责任由被发现者全部承担。

  (二)对于以土地开发整理、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四荒治理”、修建公路等为名,擅自开采露头矿或浅层矿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电发[2008]102号的规定制止叫停。

  1、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露头矿或浅层矿的,不管以什么名义,不管是那个部门那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立即停止。

  2、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涉煤涉矿项目的项目,按无证采矿论处,坚决制止,彻底取缔,依法查处。

  3、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逐一对此类项目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在项目建设中开采露头矿或浅层矿。

  4、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批准和同意此类涉矿项目上马。凡新发生以各种名义擅自开采露头矿或浅层矿的,要立即上报,省厅将报请省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对于超层越界采矿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立即报告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和省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领导组,取消资源整合资格,列为关闭范围,报告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对于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尾矿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2号)的要求,列为取缔关闭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关闭。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的,要立即撤销,宣布作废。关于尾矿库及矿山企业占用土地的审批,按照省厅将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在资源整合中关闭的井口,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逐一移交后实施监管。现尚未按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现阶段的监管主体。

  (六)对于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组对国土资源管理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消除隐患。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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