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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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